怀市监处罚〔2022〕97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2〕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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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 |
注册号 |
9134032167588661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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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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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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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先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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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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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开心果23袋;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柒元捌角玖分(¥537.89); 三、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7500.00)元整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零叁拾柒元捌角玖分(¥803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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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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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3日 |
怀市监处罚〔2022〕970号
当事人: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67588661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先锋
联系地址:怀远县陈集镇君王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职权,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验单编号:GC22340000341633175)送达至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后,并依据职权对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现场在其便利店查获抽检不合格商品“白根柱”开心果23袋,该批商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并对包装完好的开心果23袋进行了扣押,由陶言静、施艳超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君王服务区便利店,由总部统一配送的标称为“白根柱”开心果,共计60袋,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抽检属于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仍在销售,经询问该批商品共销售37袋,售价32元/袋,进价为17.46元/袋,违法所得537.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验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销货调账一份,证明该产品进销货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发出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个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了整改。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2〕9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无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及第137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开心果23袋;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柒元捌角玖分(¥537.89);
三、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7500.00)元整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零叁拾柒元捌角玖分(¥8037.8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