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2〕100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2〕10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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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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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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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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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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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
刘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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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等培训记录不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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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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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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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9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1000 号
当事人:怀远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据职权对位于万福街道怀远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对于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档案记录不全。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李鑫和乔伟成二位同志负责,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等培训记录不全行为属实。该店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等培训记录不全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实,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拍照、提取等手段进行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经过、获利情况及货值金额等;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022年 11月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2〕10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规定,构成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等培训记录不全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 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