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2〕993号

发布时间:2022-11-05 16:2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299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榴城得信超市

注册号

92340321MA2UYNC2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何智丽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6.865元;

2.罚款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5026.865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4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993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得信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UYNC29G                   

住所(住址):怀远县榴城镇明强华府3#S105-S1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智丽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至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明强华府3#商业楼S105、S106、S107、S108、S109、S110的得信超市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当事人于2022.08.10购进的老生姜。2022年9月1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老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检测报告编号APH-SP-2208X1491。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老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应小于等于0.2,实测值0.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孙弘扬、石磊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到我局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2年8月10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至当事人店内抽检“散装老生姜”,共抽样3.25KG,单价3.98元/KG,怀远县榴城得信超市“散装老生姜”购进日期2022.08.09是从蚌埠海吉星进的货,索证索票不齐全,无该批次“散装老生姜”检验报告,涉案“散装老生姜”共进了一袋,每袋20斤左右,一袋68元,共计68元,除了抽检的3.25KG,剩余的“散装老生姜”已经销售完毕,售价3.25元/KG,违法所得26.8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散装生姜的来源、销售和货值等细节。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整改情况。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授权人经授权具有全权代表当事人处理该案的资格;

7.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了整改。

2022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2〕9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介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865元;

2、罚款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5026.865元整。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