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2〕106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2〕1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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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唐集镇人明大药房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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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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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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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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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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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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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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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2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1069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人明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朱疃农贸市场东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跃华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县唐集镇人明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追踪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销售的处方药提供不出处方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徐杰、陆艳阳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追踪检查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销售的处方药提供不出处方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2〕1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11 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