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2〕114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2〕1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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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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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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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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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731656564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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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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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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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未销售的5盘财源滚滚银光炮;2、没收违法所得155.84元;3处以货值金额 1.5倍的罚款17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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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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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1145号
当事人:怀远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73165656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怀明
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经营项目:烟花类、爆竹类;允许经营单个产品装药在40克以下的烟花、装黑火药04克以下或其它药剂在0.13克以下的爆竹批发;普通货运
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25日,依据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蚌省抽[2022]016号)文件的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在怀远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中心抽检标称为醴陵市王仙兴发烟花鞭炮厂生产的财源滚滚银光炮,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2年11月9日批准立案。
本案由赵阳(执法证号:12050130152)、赵辉(执法证号:12050130156)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余怀明到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财源滚滚银光炮数量32箱(1×12盘),进货价格31元每箱,已销售了31箱另2盘,销售价格3元每盘,另外10盘当事人免费提供检验。货值金额合计1152元,违法所得155.84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蚌省抽[2022]016号)文件1份,证明了依法调查处理的依据;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怀远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中心销售的烟花爆竹抽样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案件的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烟花爆竹,现场是否有库存的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财源滚滚银光炮经检验不合格,系不合格品;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七:入库单1份、销售凭证,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进货和销售情况的凭证;
证据八: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对当事人销售财源滚滚银光炮的取证。
证据九:(怀)市监告字〔2022〕1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告知你所享有的权利。
证据十: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建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80】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和“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2022年1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证送达了(怀)市监告字〔2022〕1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烟花爆竹,处罚如下:
一、 没收未销售的5盘财源滚滚银光炮;
二、 没收违法所得155.84元;
三、 处以货值金额1.5的罚款172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安徽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新城支行,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