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2〕116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2〕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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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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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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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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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2U0306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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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梅翠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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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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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麝香保心丸2盒、达格列净片4盒;3.没收违法所得195元;4.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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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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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1167号
当事人:怀远县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03065M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十字街50米路南华运超市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梅翠艳
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文件要求对怀远县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标示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麝香保心丸2盒,产品批号200327;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4601 Highway 62 East,Mount Vernon,Indiana 47620,美国生产的达格列净片4盒,产品批号NB2249,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药品购销记录。2022年9月1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安徽铭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怀远南大街店持有效《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怀远县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员刘习贵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进,该男子未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票据及联系方式。麝香保心丸购进了 5 盒,进货价 22元/盒,销售价25 元/盒,销售了3盒;达格列净片购进了6盒,进货价 58元/盒,销售价60元/盒, 销售了2盒,无药品购销记录。货值485元,销售获违法所得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用氧气的违法事实存在;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作出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 对被委托人刘习贵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以及销售营利等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给被委托人的具体事项。
7.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8. 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我局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2〕
1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无药品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同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依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初次违法购进药品,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麝香保心丸2盒、达格列净片4盒;3.没收违法所得195元;4.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