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2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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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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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包集镇万客隆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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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TB9NH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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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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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有机认证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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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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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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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6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怀远县包集镇万客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TB9NH7Y
住所(住址):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中学路口北30米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四化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怀远县包集镇万客隆超市经营的有机花菜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怀远县包集镇中学路口北30米国道东侧,王四化经营的怀远县包集镇万客隆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蔬菜区售卖花菜的标签上标有“有机花菜”字样,但未发现该花菜上标注有机食品标识的图案,现场超市负责人未能提供该“有机花菜”的有机编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报经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超市内蔬菜区售卖的标牌上标有“有机花菜”字样的花菜是2021年10月28日在蚌埠市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蚌埠市淮上区王从九蔬菜商行购买的,共购买50KG,进价为0.8元/KG,零售价为0.98元/KG,共销售了10KG,还剩40KG,标注“有机花菜”字样是随机取得名字,没有考虑到需要获得有机食品的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工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商品购物小票,现场购买照片及视频,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花菜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怀远县包集镇万客隆超市经营者王四化在询问笔录里承认花菜的经营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经营者王四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之规定。
鉴于本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购进涉案花菜的进货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且涉案金额较小,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无有机认证花菜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8元;合计500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