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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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 |
注册号 |
91340321MA2TPJBG6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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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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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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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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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的燃油机销售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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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加油机主板一个(编号为:BL111621Y-1)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佰柒拾元陆角一分(¥30670.61);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柒拾元陆角一分(¥316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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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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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月2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2TPJBG6D
住所(住址):怀远县陈集镇陈集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垦
联系地址:怀远县陈集镇陈集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陈垦经营的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现场有当事人经营的用于车辆加油的柴油加油机两台,共三支加油枪,其中有一台加油机铅(签)封被破坏,加油机主板也被私自进行了改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由陶言静、施艳超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负责经营管理的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因前几天电压不稳,供电不足造成加油机主板损坏及潜油泵电容损坏,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型号为BL2113Z加油机铅封更换加油机主板,经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检定后,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RRT202211001)为不合格,至我局查获时已经营4天时间,后经调查取证经营这段时间的营业额为30670.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动加油机的事实、改动的原因、方式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销售记录、维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陈恳委托庄益鹏负责加油站的所有事务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的燃油机销售柴油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之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加油机主板一个(编号为:BL111621Y-1)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佰柒拾元陆角一分(¥30670.61);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柒拾元陆角一分(¥31670.6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