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0号

发布时间:2023-02-02 16:5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张婵娟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传销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月31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0号

 

当事人:张婵娟,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检意﹝2022﹞14号),查明张婵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宣传、推广“动物世界”传销活动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未实际获利,自愿认罪认罚,决定相对不起诉。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遂要求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县检察院查阅卷宗,调取了张婵娟涉嫌传销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经其堂妹张某某介绍,注册成为“动物世界”平台会员,通过购买太阳币成为有效会员,以消耗太阳币方式在“动物世界”平台上买卖“动物”获取利润,完成动态收益。当事人又向其亲戚朋友介绍和发微信朋友圈宣传推广“动物世界”平台,发展下级会员,通过下线买卖“动物”的收益按比例提成奖金,完成奖金收益。  

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张婵娟会员ID为67492账号所在层级13,下级层数为6,直推下级会员账号是为56,有效下级会员账号数为220;其实际控制使用的28个账号太阳转入为137899,太阳转出为119478,团队奖励为18377.34,推荐奖励为172535.03,动物买入4125794.32,动物卖出4058036.84,动物买卖盈亏-67757.48。

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未实际获取利润,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询问笔录1份,调查当事人加入传销、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传销运营模式、收益等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从检察院调取的张婵娟案件卷宗1份,证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调查的经过及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2023年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拟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人介绍注册成为“动物世界”平台会员后,又向他人宣传推广“动物世界”平台,介绍发展下级会员,通过买卖动物及提成下级会员利润等方式进行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传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一名农村妇女,近十年来一直在家带孩子,对传销行为没有认知能力,因受他人诱骗,注册了“动物世界”平台,加入传销组织,其并未实际获利。在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主动说明了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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