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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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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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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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万福梅丽母婴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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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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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梅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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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保存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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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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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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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月1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怀远县万福梅丽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卫生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梅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卫生院对面的怀远县万福梅丽母婴用品店未将上次检查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于是当场责令改正;2022年11月15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保存,该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记录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2022年11月1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保存记录表,负责人表示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记录表丢失,无法找到。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实,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拍照、提取等手段进行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份,证明监督检查的依据及案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万福梅丽母婴用品店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负责人梅丽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未按规定保存记录表的情况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负责人梅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减免申请二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23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保存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160】条“第四十八条‘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11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