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4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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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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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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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榴城御乃香烤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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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PBBBQ7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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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欧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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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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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无标签基围虾九盒,规格60/70;标签不合格“羊县令”法式羊排一袋。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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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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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2.8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48号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御乃香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8PBBBQ7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欧明磊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怀远县榴城御乃香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其后堂冷柜中发现无标签基围虾九盒,规格60/70;标签不合格“羊县令”法式羊排一袋,其包装上未发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其他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孙弘扬、孙本盛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到我局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经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1月18日经我局核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当事人冷柜中发现:无标签基围虾九盒,规格60/70,该无标签基围虾是2023年1月7日从怀远县乳泉树群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进10盒,进价55元,1盒已经解冻使用;标签不合格“羊县令”法式羊排一袋,其包装上未发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其他标签,该标签不合格的羊排是2022年12月31日在郑州市惠济区润锦冻品商行购进的,共进1袋,进价140元,未使用,有相关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至案发时止,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与其他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一同存放并处于使用状态,货值共计690元,因上述无标签基围虾为制作食材的一部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标签不合格、无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的主体资格。
2023年2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食品、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以及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低,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116】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进行减轻处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基围虾九盒,规格60/70;标签不合格“羊县令”法式羊排一袋。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