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2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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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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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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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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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704908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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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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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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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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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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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市监处罚〔2023〕26号
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49083L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黄玉林
2022年8月26日,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使用电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小区电梯1#楼、2#楼、3#楼、5#楼共8部电梯正在进行维保,电梯维保单位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场维保作业人员为程启恩和徐小丹。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合同写明“使用单位(甲方)安徽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县书香苑分公司,维保单位(乙方)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维保期限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维保梯数共计26台;2.现场当事人提供了1#楼、2#楼、3#楼和5#楼共计8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未见其余18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8月12日半月维保记录单“使用单位建议栏”使用单位未签字确认,其中5#楼西梯维保记录日期涂改明显;3.2022年8月26日半月维保记录单,维保人员签字为:徐小丹,程启恩;“使用单位建议栏”签名人为杜军(该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电梯维保人员程启恩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承认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保。当日,执法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员杜军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维保的事实。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授权委托人钱士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计划安排的时间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保。
经查: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维保合同约定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编号为:XODTC51359—XODTC51369、XODTC53172、XODTC51375—XODTC51388的26台电梯,维保期限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在维保合同中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二)义务……3.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第八条 其他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持一份,保存时间为4年。……”。当事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了维保计划,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计划时间表》,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的电梯第一次维保时间应为2022年8月3日,但实际的第一次维保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
当事人在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电梯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通过对涉案电梯使用单位的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保时间及次数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对应付的维保费用进行了相应的扣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以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电梯维保记录单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维保的情况;
4.程启恩、杜军和钱士涛的《询问笔录》3份,调查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的维保相关情况,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对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维保的部分《维保计划时间表》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制定的维保具体实施的时间计划;
6.安徽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县书香苑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刘飏《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且无违法所得;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钱士涛为受委托人;
8.受委托人钱士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程启恩与徐小丹的《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维保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10.怀远县毅德城书香苑小区电梯管理员杜军的《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杜军具有安全管理员资质;
11.安徽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县书香苑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刘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已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积极进行整改,对涉案小区电梯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维保,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并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及时将罚款缴入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