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2-14 10:4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怀远县双桥镇万家福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白芝麻、国产香蕉

 

根据抽查计划,怀远县市场监管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怀远县双桥华云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黑芝麻、国产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1“黑芝麻”和“白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国产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与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裁量处罚。

鉴于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裁量基准【122】条减轻处罚之一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9.26元,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玖元贰角陆分(¥ 5069.26元)上缴国库。[怀市监处罚〔202310]

 

 

       怀远县双桥华云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根据抽查计划,怀远县市场监管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怀远县双桥华云超市销售的白芝麻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1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裁量处罚。

鉴于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裁量基准【122】条减轻处罚之一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9.26元,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玖元贰角陆分(¥ 5069.26元)上缴国库。[怀市监处罚〔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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