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79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09:2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17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常坟鸿德商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QY35T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绪红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79号

当事人:怀远县常坟鸿德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QY35T7A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五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绪红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绪红经营的怀远县常坟鸿德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在正常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百货店内大部分商品无价格标签,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当日,报经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叶楠、裴知超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李绪红商店内摆放商品较多,当事人在前期也标注了价格,后来由于商品更换,价格标签拿下来之后,由于当事人觉得麻烦,后来在货物摆放货架后未进行明码标价。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解释,当事人承认自己的上述行为,同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法律的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现场真实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事实情况; ;

证据(三)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事实。

2023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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