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0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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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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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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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榴城大飞小吃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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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34032160066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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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曹大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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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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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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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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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9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00号
当事人 :怀远县榴城大飞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UUNPK73
住所(住址) :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大飞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出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43号楼S102南间的怀远县榴城大飞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场所无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3)LC-11号,责令其于2023年1月8日前增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至2023年1月10日检查日止,当事人经营场所仍无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且正在进行餐饮服务。2023年1月10日,进行案源登记,后报经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陈坤、张雨涵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6月4日在我局办理了小餐饮公示卡,在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43号楼S102南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怀远县榴城大飞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无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3)LC-11号,责令其于2023年1月8日前增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因疫情原因,生意一直勉强维持,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未增添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要求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二款之规定“(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已构成不符合小餐饮经营条件从事小餐饮服务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之规定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月 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