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7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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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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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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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包集镇腾丽理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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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QX0A08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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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滕传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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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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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1瓶和“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1瓶;2、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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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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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2.9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72号
当事人:怀远县包集镇腾丽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QX0A08H
住所(住址):怀远县包集镇十字街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传翠
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滕传翠经营的怀远县包集镇腾丽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理发店货架上待经营的“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共1瓶,瓶包装标注:芳香/无刺激/100%够浓度,广州广成美业出品,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92,净含量:80 g,生产批号:19A02G03,有效日期:2021/01/01;“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共1瓶,瓶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广州市优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58,净含量:515ml,生产批号:2018/10/26,有效日期:2021/10/25,该种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进行案源登记后,当日报经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销售的“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和“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都是2020年2月份蚌埠市化妆品送货车送来的,“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共购进3瓶;“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共购进2瓶,送货时提供票据找不到了。“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进价为30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进价为35元/瓶,销售价位40元/瓶。“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销售了2瓶,还剩1瓶;“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销售了1瓶,还剩1瓶。当事人在进行日常整理时遗漏了,不知道该化妆品已过期,且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怀远县包集镇腾丽理发店经营者滕传翠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过期化妆品等情况;
4.滕传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023年1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3〕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嫌构成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货值较小,且尚未销售,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第4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 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Guangchen”牌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号剂1瓶和“玖耀壹琉绒魔膜”润发乳1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