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4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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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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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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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惠之康医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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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2U7MBG7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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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绍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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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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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健熠唐”牌医用冷敷贴6盒;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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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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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24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45号
当事人:张绍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怀远惠之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2U7MBG7W
住所(住址):怀远县陈集镇陈集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绍伟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怀远县陈集镇陈集街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张绍伟经营的怀远县陈集康民药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待销售的标称为“健熠唐”牌医用冷敷贴6盒,6贴/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有效期到2023年1月22日。至检查时,该医疗器械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施艳超、张晗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货架上待销售的“健熠唐”牌医用冷敷贴6盒,6贴/盒,进货价格为18元/盒,销售价格为20元/盒,由供货商送至店内,由于进货不多票据没有保存完整。因当事人整理药品时疏忽大意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怀远惠之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经过、获利情况及非法经营额等;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字〔2022〕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较小,无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行政处罚:(一)第一阶次,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健熠唐”牌医用冷敷贴6盒;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