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27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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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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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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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常坟镇银校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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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PBPY91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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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陆银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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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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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无标签食品白糖5千克; 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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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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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275号当事人:怀远县常坟镇银校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BPY9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银校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新东村街道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怀远县常坟镇新东村街道的怀远县常坟镇银校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白糖5千克,当事人已将该白糖自行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信息,该店也未找寻到产品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糖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叶楠、裴知超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张连美于2023年1月购进散称白糖5千克,购进价格50元,当事人自行将白糖包装,该散称白糖无任何标签及合格证,当事人自行将白糖包装,并将其外包装及合格证弄丢,无法找到,当事人也未在该白糖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询不到该产品任何信息。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因还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无标签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023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2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无标签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而且货值较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第【116】:“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性质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食品白糖5千克;
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