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225号

发布时间:2023-02-21 15:2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2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唐集镇陈锋便利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TF4TUXY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标有“NIKE”图文标识的袜子2双;二、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2月21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225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陈锋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F4TUXY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供电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锋

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县唐集镇陈锋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有“NIKE”图文标识的袜子2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的特许经销文书和进货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实施了扣留行政强制措施,文号:怀市监强制〔2023〕378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指定徐杰、陆艳阳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县唐集镇陈锋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无特许经销文书和进货发票的情况下从蚌埠商贸城以1元/双的价格进购了标有“NIKE”图文标识的袜子2双,并以2元/双的价格对外出售。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此批次标有“NIKE”图文标识的袜子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货值金额4元,至检查发现时止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唐集镇陈锋便利店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涉案物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遵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269】:“(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主动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NIKE”图文标识的袜子2双;

二、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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