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怀远县荆山王小五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草鱼
2022年9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A2220387449101003C,检验报告显示安徽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对怀远县荆山王小五水产品经营部的“草鱼”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判定该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编号A2220387449101003C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黑鱼”。检验报告:A2220387449101003C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怀远县荆山王小五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上述“草鱼”,该店负责人口述是2022年8月29日从蚌埠市经圩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未能提供相关进货材料。该批次“草鱼”一共进了6千克,进价是12.8元/千克,销售价是16元/千克,截至2022年9月29日已销售完(含被抽检的2.2千克),违法所得1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于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整改,经复查已整改,故本局对该项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怀市监处罚〔2022〕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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