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6 16:27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职权,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验单编号:GC22340000341633175)送达至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后,并依据职权对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君王服务区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现场在其便利店查获抽检不合格商品“白根柱”开心果23袋,该批商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并对包装完好的开心果23袋进行了扣押,由陶言静、施艳超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君王服务区便利店,由总部统一配送的标称为“白根柱”开心果,共计60袋,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抽检属于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仍在销售,经询问该批商品共销售37袋,售价32元/袋,进价为17.46元/袋,违法所得537.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开心果23袋;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柒元捌角玖分537.89);

三、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7500.00)元整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零叁拾柒元捌角玖分(¥8037.89)。

【怀市监处罚〔2022970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