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6 09:05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生产的禹王白乳饮用水

 

2022年9月9日,我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22340000341733550)和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BB2022SC0663),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8月10日、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于2022年8月11日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厂区产品成品库(已检区)抽检品名为:禹王白乳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8月7日、规格型号:17L/桶,抽样数量均是7桶。两份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9日,我局依法到当事人厂区对抽检不合格批次包装桶装水开展处置工作。检查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之永不在现场,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与王之永确认,王之永委派当事人儿子王率轩同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2份No:GC22340000341733550No:BB2022SC0663),告知当事人抽样检验结果、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我局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程序和样品代表性以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且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所使用的大桶水盖子内没有密封橡胶圈,生产好的桶装水在存放时会与空气接触空气中的细菌进入了桶内,造成桶内水体污染,导致这个现象发生。上述桶装水202287日生产的,该批次共计生产300,生产成本是1.8/销售价格是2.0/,涉案金额60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全部都已销售,违法所得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35000元,罚没合计35060元上缴国库。 (怀)市监处罚202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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