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3 09:09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四方湖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9月6日,我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GC22340000341733583),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L/桶,加工日期:2022-08-07;被抽样单位名称:怀远县四方湖纯净水厂,标称生产者名称:怀远县四方湖纯净水厂。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日,进行案源登记,2022年9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产品是2022年8月7日生产,因负责生产加工的员工未到岗,当事人临时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加工,未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生产加工,直接取桶至纯水口进行灌装,导致该批次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不合格,该批次共计生产11桶,其中7桶用于2022年8月11日抽检工作,剩余4桶被当事人家人饮用,上述批次桶装饮用水均未销售。该批次桶装饮用水生产成本是22元/桶,销售价格价格是25/桶,涉案金额2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275元上缴国库。 [怀市监处罚〔2022〕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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