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30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3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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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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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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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万福计玉联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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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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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计玉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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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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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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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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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27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302号
当事人:怀远县万福计玉联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北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计玉联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1月14日,本局接江陵县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打假办事员张宗国投诉,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据职权依法对位于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北街西段路北的怀远县万福计玉联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计玉联农资)进行检查,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经营商标侵权稻种“满家丰”,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2022年11月30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2022年4月份怀远县荆山绿赢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凤维和合肥某公司推销员来万福镇上门推销试种时,计玉联农资免费领取了10小袋“满家丰”稻种,每小袋2斤,共计20斤。2022年4月27日售出8小袋计16斤,售价25元/小袋,违法所得200元。剩余的2小袋4斤夏收后全部种到了地里。经明天种业反映,结合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材料,“满家丰”为其注册商标,计玉联农资销售的“满家丰”稻种为商标侵权商品。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实,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拍照、提取等手段进行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明天种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人身份证、打假办事员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公证书复印件二份,照片及截图九张,证明监督检查的依据及案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计玉联农资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负责人计玉联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负责人计玉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计玉联农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023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3〕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