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1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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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唐集镇计龙龙超市 |
注册号 |
92340321MA2TLTFY4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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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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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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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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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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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无标签散装食品“白糖”10袋; 二、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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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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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3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16号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计龙龙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LTFY4U
住所(住址):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路庙村大桥街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计龙龙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位于怀远县唐集镇路庙村大桥街道的怀远县唐集镇计龙龙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散装食品“白糖”10袋,无食品标签。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无标签食品实施了扣留行政强制措施,文号:怀市监强制〔2023〕770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指定徐杰、陆艳阳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白糖”,数量10袋,进价3.5元/斤,售价15元/袋。至2023年3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散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合计货值15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涉案物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4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四章第一节【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散装食品“白糖”10袋;
二、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