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3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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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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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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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号 |
怀远县淝河家家福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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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NQH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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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正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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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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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301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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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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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0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38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河家家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NQH1735
住所(住址):怀远县淝河乡仁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正威
联系地址:怀远县淝河乡仁和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人在怀远县淝河家家福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桥府金谷”牌东北珍珠米,投诉人购买时生产日期是2022年9月7日,保质期6个月,投诉人购买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桥府金谷”牌东北珍珠米。
经调查,当时这批货是由该店供货商摆放的,供货商摆放后跟当事人说了货物全部检查了,当事人店内店员就没有在进行查验,导致食品过期了还在货架摆放。经调查,“桥府金谷”牌东北珍珠米50元/袋购进的,售价是55元/袋,消费者共消费2袋,违法所得1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从事经营违法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3.投诉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 2023年4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告字〔2023〕4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较小,无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1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301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