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3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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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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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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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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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RXQMG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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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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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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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净含量:300ml)1瓶、“拉芳”丝柔顺滑活性营养护发素(限用日期:20230110,净含量:500ml)1瓶; 2.罚款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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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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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32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XQMG7D
住所:怀远县褚集镇池庙村粮站东50米
负责人:朱利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褚集镇池庙村粮站东50米的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净含量:300ml)1瓶;2、“拉芳”丝柔顺滑活性营养护发素(限用日期:20230110,净含量:500ml)1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朱利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5月,“拉芳”品牌化妆品代理商将5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送至当事人张宁经营的超市内用以销售;同年6月,当事人从“曼丝娜”品牌经销商购进“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3瓶。
因当事人朱利疏于管理,该两种化妆品过期后没能及时下架,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发现案涉“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和“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各1瓶。
“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进货价格为5.5元/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进货价格为18元/瓶,销售价格为24元/瓶。货值金额总计31元,过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和《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朱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事实;
4.负责人朱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3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3〕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确定为第一阶次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曼丝娜”清衡修护水润素(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净含量:300ml)1瓶、“拉芳”丝柔顺滑活性营养护发素(限用日期:20230110,净含量:500ml)1瓶;
2.罚款4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