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6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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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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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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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常坟镇季侠面包房常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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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NBTDB3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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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顾兆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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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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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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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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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63号当事人:怀远县常坟镇季侠面包房常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BTDB3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兆亮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集西村米市北首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常坟镇季侠面包房常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叶楠、裴知超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面包店于2017年9月3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由于该店负责人2022年9月因为疫情和房租一些问题停业几个月,一直至2023年2月份重新开始经营,重新开业后使用的是以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该店负责人疏忽大意,未注意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任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询问调查,该店从2023年2月份开始经营,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店面共销售了3000元左右糕点,除去人工店面等成本费用,还没有盈利,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2023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4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而且货值较小,属于农村地区个体工商户,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性质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