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7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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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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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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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王飞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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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T4J4F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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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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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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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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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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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17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70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王飞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T4J4F9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飞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商店货架上销售的农资商品均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王玲、张芬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资商品期间,因采取明码标价后被同行恶意打压价格,当事人为方便销售,抵制同行恶意竞价,采取不标价格,针对不同顾客分别报价的方式进行销售,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因未采取记账销售,故无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道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违法销售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2023年4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字〔2023〕202号),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货值较小,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四节;《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