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7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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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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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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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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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QXWDH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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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闫国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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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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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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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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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17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71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闫国志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QXWDH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国志
2023年4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闫国志于2017年4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道经营怀远县河溜镇闫小喜名烟名酒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超过有效期后,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止,当事人继续从事经营。因当事人没有营业收入方面的任何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无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理日期和有效期的实际情况。
2023年4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字〔2023〕471号),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善,且处于农村偏远地区,没有什么生意,处于亏本状态。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并进行整改。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1】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