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6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6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七佳母婴奶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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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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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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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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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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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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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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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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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 4月24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67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七佳母婴奶粉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MFNG5G
经营场所:*
经营者:严瑞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中段的怀远县河溜镇七佳母婴奶粉店进行价格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商品均无价格标签。于2023年3月29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后经营怀远县河溜镇七佳母婴奶粉店至今,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供述,其经营期间未建账目账册,故当事人销售上述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整改后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7、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张贴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张贴价格标签。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七章第四节第【253】条“……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裁量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