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关于征求《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14 10:41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县政府办公室2019年印发了《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因国家局对专利等政策调整和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县市场监管局起草修订了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515日前,反馈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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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






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和工业经济、“双招双引”、园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商标和专利战略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商标、专利发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批准拨付。

  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实施质量和品牌战略。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团队,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商标申请同时到县市场局备案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组织标准的产品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申报前应经县市场局审核,择优推荐。

(六)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贯标前经县市场局备案,申报由县市场局实行择优推荐。

(七)对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TISC(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补助。

(八)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当年度验收合格的,按照ABCDE五个等级,分别给与20万、15万、10万、5万、3万奖补。

(二)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

(三)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初始申请地址在我县)且授予专利权达到5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四)确定1家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县专利托管机构,有效托管发明专利达到300件、100件和5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当年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申报材料

(一)怀远县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三)品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报文件真实性的负责申明。

  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于次年10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资助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资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直接付给申请对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资助奖励资格全额追回已享受的资助奖励,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201938同时废止

 



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创新,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2019年我县制定了《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和省市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县市场监管局起草修订了《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1.《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

2.《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和工业经济、双招双引、园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发〔202219号);

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蚌发〔202220

、主要内容

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送审稿)》2019年版的《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新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四条  实施质量和品牌战略。

(五)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申报前应经县市场局审核,择优推荐。

(六)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贯标前经县市场局备案,申报由县市场局实行择优推荐。

(七)对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TISC(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补助。

(八)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当年度验收合格的,按照ABCDE五个等级,分别给与20万、15万、10万、5万、3万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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