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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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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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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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新菲尚百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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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PC7FX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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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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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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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权“NIKE”字样和图形的童鞋5双;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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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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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怀远县新菲尚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PC7FX41 住所(住址):怀远县白莲坡镇白莲坡村万家福北门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芬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怀远县白莲坡镇白莲坡村万家福北门西15米的“怀远县新菲尚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NIKE”字样和图形的童鞋5双,上述商品外包装及商标与知名商品高度相似,当事人提供不出品牌授权书及进货手续且当事人承认该商品为伪冒知名商品,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从批发市场购进了一批鞋服,其中有“NIKE”字样和图形的童鞋5双,销售单价为45元每双,货值22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未曾出售,无
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居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5.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扣押的实际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时间、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2023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案值较小,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NIKE”字样和图形的童鞋5双;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