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539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0:5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5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张贺雷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85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16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539号

当事人:张贺雷

联系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             

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局知识产权股转交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在怀远电视台播放的小白蛇膏药广告、筋二宝膏药广告、古头王膏药广告内容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前往怀远县融媒体中心进行检查。

经查,怀远县电视台的广告业务由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经营。涉案的小白蛇膏药广告、筋二宝膏药广告、古头王膏药广告的广告主均为当事人张贺雷,广告内容均为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也都是由该公司代理在怀远县电视一套和二套,也就是新闻综合频道和文化旅游频道发布。当事人与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广告的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每个广告的广告费每个月1000元,交一个月送一个月,所以每个广告每个月的广告费为500元。当事人向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三个广告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但是被许可人不是当事人,而是涉案广告中的产品的生产厂家。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其本人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经查,小白蛇膏药是安徽金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远红外骨刺贴,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192090179。当事人发布的小白蛇膏药的广告中有“无效退款退药”的广告语,表示对小白蛇膏药功效的保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该广告预计发布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经调查询问,该广告实际播放时间为2021年12月初至2022年2月中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当事人向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了1000元的广告费,所以该广告的广告费为1000元。

筋二宝膏药是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远红外筋骨活络贴,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皖械注准20202090320。当事人发布的筋二宝膏药的广告中有“将痹毒全部排出”的广告语,表示对筋二宝膏药功效的断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该广告预计发布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到2022年4月11日。经调查询问,该广告实际播放时间为2021年11月底到2022年2月中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当事人向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了1000元的广告费,所以该广告的广告费为1000元。

古头王膏药是安徽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消炎镇痛膏,属于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936。当事人发布的古头王膏药的广告中有“当天贴当天止痛”的广告语,表示对古头王膏药功效的保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该广告预计发布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到2022年4月9日。经调查询问,该广告实际播放时间为2021年11月初到2022年2月中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当事人向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了1500元的广告费,所以该广告的广告费为1500元。

上述三个广告的广告费用合计为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监测报告三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在怀远县电视台发布广告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广告页面截图三张,广告视频三个,证明涉案广告的内容;

证据四.电视广告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 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送死法人的身份;

证据八.怀远县融媒体中心的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怀远电视台广告业务的资质;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怀远县启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王景年来我局配合调查;

证据十.收据复印件三份,证明涉案广告的广告费;

证据十一.《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产品基本信息各三份,证明涉案广告中产品的性质;

证据十二.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内容、时间及广告费用的情况等。

2023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5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为涉案的三个广告的广告主。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小白蛇膏药广告中的“无效退款退药”的广告语应属于对该医疗器械功效的保证;当事人发布的筋二宝膏药的广告中有“将痹毒全部排出”的广告语,表示对筋二宝膏药功效的断言;当事人发布的古头王膏药的广告中有“当天贴当天止痛”的广告语,表示对古头王膏药功效的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小白蛇膏药、筋二宝膏药这两种医疗器械的广告和古头王膏药这种非处方药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发布上述三个广告的属于三个违法行为,应合并处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九章【274】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3)同时违反二项本条所规定广告违法行为的。”之规定,裁量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38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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