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573号

发布时间:2023-05-23 16:3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57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称号)

 

注册号

 

单位

名号

怀远县淝河益智文具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TN919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沈雁林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2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573

当事人:怀远县淝河益智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TN9197L                   

联系地址:怀远县淝河镇新集街道西粮站路南50米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县淝河益智文具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公示,公示内容为“本店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经调查,因为临近五一,当事人店内推出了一批特价图书销售,因为图书外都有一层塑封,当事人怕销售以后会有消费者来退换,会影响二次销售,所以就在店里贴了上述的公示牌,当事人对于具体的文字内容把关不严谨,且对内容是否违法无法分辨才造成上述情况。经查,因当事人属于零售个体经营店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张贴的公示内容格式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一款(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场所内张贴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我局于20230515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5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行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一款(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整改消除潜在隐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不是孕产妇和儿童药品,主动提出相关申请。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5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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