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57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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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唐集镇金榜餐饮服务中心 |
注册号 |
92340321MA8PG21W5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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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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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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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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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消毒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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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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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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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9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571号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金榜餐饮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PG21W5E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唐集中学西1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闯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县唐集镇金榜餐饮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碗、筷子等是自有餐具,未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现场无消毒柜等餐具消毒设备,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前对餐具进行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增添餐具消毒设施设备,也未采用其它方式对餐具进行定期消毒,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批准立案。由徐杰、陆艳阳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现场无餐具消毒设备,也未采用其它方式对餐具进行定期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
3.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5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消毒餐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