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2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3年度全省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营利性民办学校数在10所及以下的市,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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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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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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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外培训 |
2023年度全省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发起,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依据实际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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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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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3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6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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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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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资类企业 |
2023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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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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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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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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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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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租车客运 |
2023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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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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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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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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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3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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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作物种子 |
2023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发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统一按照10%随机抽取。 |
2023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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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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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3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455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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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转基因 |
2023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发证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52家,按照60%比例检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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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3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48家单位,按7%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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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兽药生产 |
2023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厂房、车间、仓库、检测仪器和生产设备、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生产人员的情况检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全省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42家,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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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药生产 |
2023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省级发证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93家,按照6%比例检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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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药经营 |
2023年度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1.查处经营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2.无证经营;3.套用或冒用登记证;4.包装及标签标识不合规;5.未如实记录购销台账。 |
农药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按0.5%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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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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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3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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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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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贸行业 |
2023年度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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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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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烟花爆竹 |
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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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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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3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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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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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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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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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3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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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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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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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性演出 |
2023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县公安、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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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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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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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艺术品经营 |
2023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县艺术品经营单位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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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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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旅行社 |
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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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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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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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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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印刷业 |
2023年度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企业取得许可证、落实印刷“五项制度”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县印刷企业 |
县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旅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0%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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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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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出版物出版 |
2023年度出版物出版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
“三审三校”制度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落实、人员资质、主管主办职责落实和所属新媒体内容把关管理等情况。 |
全县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
县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旅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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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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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出版物经营 |
2023年度出版物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旅部门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检查。 |
全县出版物经营单位 |
县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旅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0%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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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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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车销售 |
2023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县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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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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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二手车市场 |
2023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县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公安、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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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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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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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3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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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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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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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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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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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3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2%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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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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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成品油经营 |
2023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商务部门 |
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县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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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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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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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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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3年度全市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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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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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燃气 |
2023年度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县城)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50%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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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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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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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2023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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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3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1.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2.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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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劳动用工 |
2023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县存续企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1%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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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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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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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劳务派遣 |
2023年度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已进行分公司备案的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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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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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社会组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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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统计调查 |
2023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抽取20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20个投资项目。 |
2023年4至10月 |
市县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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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小额贷款 |
2023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70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9月 |
1.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2.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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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融资租赁 |
2023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8家,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9月 |
1.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2.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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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特殊食品(药品) |
2023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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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食品生产 |
2023年度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县食品生产企业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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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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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房地产开发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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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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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物业服务 |
2023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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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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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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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地产经纪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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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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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房地产估价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10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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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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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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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污水处理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污单位)。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县生态环境、市场管理部门 |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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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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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ODS类企业 |
2023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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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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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
2023年度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检查。 |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依据实际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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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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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养老服务 |
2023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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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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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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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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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业协会、商会 |
2023年度行业协会、商会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变更情况、会费标准制定情况检查。 |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
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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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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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章刻制 |
2023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公章刻制企业 |
县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辖区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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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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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金属冶炼 |
2023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金属冶炼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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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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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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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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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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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 |
2023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0%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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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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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消毒产品生产 |
2023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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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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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 |
2023年度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机构 |
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 |
县烟草专卖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县烟草专卖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不低于50%比例抽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县级相关部门在市级对应部门指导下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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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粮食收储 |
2023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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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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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粮食加工 |
2023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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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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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饮水供水 |
2023年度饮水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县城供水企业 |
县住建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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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对取水许可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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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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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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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餐饮业 |
2023年度餐饮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 |
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高风险类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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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