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59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59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食堂 |
|
注册号 |
12340321485286528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兴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2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596号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0321485286528W
住所(住址)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聖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兴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三防设施不完善;盛放半成品等餐具容器未标签标识用途;消毒保洁设施配备不足;留样柜、留样容器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现场无法提供等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2月20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3)LC-29号,责令其于2023年3月7日前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2023年4月19日检查日止,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4月27日报经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三防设施不完善;盛放半成品等餐具容器未标签标识用途;消毒保洁设施配备不足;留样柜、留样容器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现场无法提供等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2月20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3)LC-29号,责令其于2023年3月7日前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2023年4月19日检查日止,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授权人经授权具有全权代表当事人处理该案的资格;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要求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我局于2023年 5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5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事后立即整改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书面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6月 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