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1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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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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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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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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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RYQT7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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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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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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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520元;罚没款合计2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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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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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9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16号
当事人: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RYQT73Y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及方式: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
联系电话:* 。
2023年4月20日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誉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GB 4351.1-2005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1项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的〔2023〕1114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于2023年5月23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3年5月22日批准立案。本案由赵阳、赵辉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调查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
立案调查,该批干粉灭火器购进18只,销售价70元/只 ,购进价 60元/只,货值1260元,用于检验2只,已销售16只,违法所得1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局2023年度抽检计划文件复印件一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抽检的文件依据;
证据(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记录该批干粉灭火器的销售价格、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干粉灭火器验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四)《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该当事人销售的干粉灭火器不合格及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证据(五)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记录当事人销售的干粉灭火器的抽样基数等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周军接受调查等事项;
证据(七)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周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八)张海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证明受委托人周军在询问笔录里承认违法销售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十一)怀市监罚告〔2023〕6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据(十二)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2份。
2023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
6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三章第一节第【64】第四十九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和“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干粉灭火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520元;罚没款合计26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
纳至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安徽怀远县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公司新城支行,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当事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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