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58号

发布时间:2023-06-21 09:3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65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称号)

 

注册号

 

单位

名号

怀远县淝河镇钱河村卫生室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钱三娟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限用日期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已拆封过期药品硫酸庆大霉素片184

二、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0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58

当事人:怀远县淝河镇钱河村卫生室

经营场所:怀远县淝河镇钱河村

负责人:钱三娟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淝河镇钱河村卫生室进行检查,负责人钱三娟正在现场从事医疗诊疗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名为硫酸庆大霉素片1瓶,已拆封使用,该药品外标签标注:生产厂家:江苏平光制药(焦作)有限公司;包装:固体药用塑料瓶装,每瓶100片;规格40mg;有效期至2023年3月,已超出有效保质期。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药品已拆封,瓶内剩余药片84片,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日,向所长汇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药品是该卫生室从安徽省蚌埠市民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采购,进价9.4元/瓶、售价10元/瓶0.1元/片,上述过期药品货值共计8.4元,因当事人无销售使用登记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有销售使用拆零药品的行为,截止检查时酸庆大霉素片的外包装均已拆开且内部药品已减少,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在涉案药品在过期后销售使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场所内存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质;

3.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关于违法行为的事实、采购、牟利等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和相关救济途径;

6.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过期药品的经营、摆放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主动整改以及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3612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6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了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已经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整改消除潜在隐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不是孕产妇和儿童药品,主动提出相关减轻处罚申请。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拆封过期药品硫酸庆大霉素片1瓶84片

二、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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