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38号

发布时间:2023-06-15 10:45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6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怀远县魏庄农机加油点

注册号

92340321MA8N514R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芳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0号车用柴油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整;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664.00元整,合计罚没款5864.00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15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38号

当事人:怀远县魏庄农机加油点字号名称:怀远县魏庄农机加油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514R9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芳,。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县局抽检计划要求依法对怀远县魏庄农机加油点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GB19147-2016:标准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其中0号车用柴油检验项目:闪点(闭口)不合格。

本案由沈卫国(执法证号:12050130148)、吴奎(执法证号:12050130143)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其妹妹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2023年2月18日从过路车上购进的,购进了400公升,进价成本价为6058元每公升,销售价格为7.08元每公升。货值2832元。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被我局抽样检测的0号车用柴油已销售完,累计获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抽取及销售0号车用柴

油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GB19147-2016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是不合格产品;

证据(四)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3〕980号检测/检验/检/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生产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八)委托书一份;

证据(九)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管听告〔2023〕9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

章第一节第六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此建议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0号车用柴油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整;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664.00元整,合计罚没款5864.00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安徽省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新城支行,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页共4页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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