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6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6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街西淮商超市加盟店 |
|
注册号 |
92340321MA2NAJ999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小敏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13瓶、张裕干白葡萄酒1瓶、康师傅方便面5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7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68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街西淮商超市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AJ9992
住所:怀远县褚集镇褚集街道卫生院东10米
负责人:杨小敏
2023年4月11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褚集街西淮商超市加盟店进行检查,在超市入口左手处的货架第五层发现投诉者购买的同款“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2022070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80mL)13瓶,现场检查时已全部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16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怀远县褚集街西淮商超市加盟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在超市的货架上发现销售的张裕干白葡萄酒(生产日期:20100712;保质期:8年;净含量:750mL)1瓶、康师傅劲爽拉面(生产日期:20220925;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93克/袋)26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0915;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86克/袋)3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1021;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86克/袋)6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0304;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97克/袋)2袋、康师傅劲爽拉面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1020;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97克/袋)14袋已全部超过保质期限,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批决定进行并案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小敏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杨小敏从经销商处购进“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1箱,共15瓶,购进价格为36元/箱,随后上架销售。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13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购进“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1箱,共15瓶,除过期的13瓶以外,销售了1瓶,4月9日过期后销售了1瓶,该商品购进价格为2.4元/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涉案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1.6元。
2023年5月16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怀远县褚集街西淮商超市加盟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超市的货架上发现张裕干白葡萄酒1瓶、康师傅方便面51袋已超过保质期。张裕干白葡萄酒购进价格为20元/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康师傅方便面购进价格为1.3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涉案货值金额101.5元,因家庭原因停业一段时间,此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3.对杨小敏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杨小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杨小敏家庭困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且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违法行为人因家庭原因生活确有困难;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农村偏远地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的通知》第【122】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13瓶、张裕干白葡萄酒1瓶、康师傅方便面5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7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