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7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6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万福陶华群百货店 |
|
注册号 |
\ |
||
负责人 姓名 |
陶华群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57瓶等; 2、罚款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7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71号
当事人:怀远县万福陶华群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怀远县万福镇万福村冯庄组
经营者:陶华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12315投诉单,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据职权依法对位于怀远县万福镇万福村冯庄组的怀远县万福陶华群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57瓶,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2023年6月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去年夏天从怀远县万福好又多百货商店处购进该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4件,规格:24瓶/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819,保质期:9个月,共计购进96瓶,进价48元/件(即2元/瓶),售价3元/瓶,由于日常疏于理货,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扣押57瓶,涉案货值金额171元。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实,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拍照、提取等手段进行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投诉单(登记编号:1340321002023052898823937)一份(含投诉人举证图片八张),证明监督检查的依据及案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怀市监强制〔2023〕95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57瓶当场予以扣押;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的来源、时间、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等;
证据(五)经营者陶华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怀远县万福陶华群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七)现场拍摄照片八张,证明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减免申请三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确认。
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2023〕6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122】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及【11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57瓶等;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