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度“互联网+监管”
相关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简化监管信息采集流程、提高“互联网+监管”工作效率,现就全面做好2023年度“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监管事项目录
从安徽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导出我局全部监管事项(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行为四类),汇编形成“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见附件1)。每个季度统计一次事项目录覆盖情况,传达上级工作安排,指导完成工作目标。(企业和信用监管股负责)
二、采集监管行为信息
(一)信息报送。按照“谁产生、谁报送”的原则,由监管行为产生人员按照统一的行政行为信息填报表(见附件2)报送监管行为信息。按照事项目录的内容,每一个事项编码下录入一条数据,即完成该事项的覆盖。为切实提高全局的覆盖率,各单位各自报送的监管行为信息请全部对应不同的事项编码。(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信息录入。为减轻基层人员负担,降低业务学习成本,由企业和信用监管股负责汇总信息并统一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企业和信用监管股负责)
(三)查漏补缺。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适时与各单位和股室协调报送未覆盖的监管行为信息,保证每个季度按时完成工作指标。(企业和信用监管股负责,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工作)
三、处置风险预警信号
安徽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会不定期下发风险预警信号。企业和信用监管股将被预警的市场主体风险信息分发至相关单位和股室,接到风险信号的单位和股室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情况报至企业和信用监管股录入系统、公示结果。(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更新监管资讯信息
保持“互联网+监管”系统资讯更新,每月录入并发布监管动态信息不少于2篇、监管曝光台信息不少于1篇。(企业和信用监管股负责,局办公室配合工作)
五、其他要求
“互联网+监管”是省、市创优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是每月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项目。请各相关单位和股室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报送信息,继续做好本年度“互联网+监管”工作。请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2月13日前按附件3分工要求将行政行为信息填报表报企业和信用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