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8)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怀市监处罚〔2022〕854号 |
怀远县万福江南糕点店经营不正当竞争商品案 |
怀远县万福江南糕点店 |
92340321MA8P4MFR2X |
邹孔彦 |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与正品近似,二者互相混淆,易使购买者误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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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怀市监处罚〔2022〕778号 |
方国兵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
怀远县包集镇康明眼镜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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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兵 |
其经营场所门头及店铺内的装潢有“康明眼镜”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眼镜相关行业的“康明”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冒用他人商标及厂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上缴国库.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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