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4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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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白莲坡镇淮商超市茆塘店 |
注册号 |
92340321MA2QX5374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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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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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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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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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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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轻食伴侣”等9种(见清单)过期食品;2、罚款1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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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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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40号
当事人:怀远县白莲坡镇淮商超市茆塘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QX537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童怀国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怀远县白莲坡镇淮商超市茆塘店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童怀国现场陪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展柜上销售的“轻食伴侣”(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保质期:6个月)共计一盒、“鸡蛋馍丁”(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3日;保质期:6个月)共计两盒。同时在该店正常销售的货架上发现“乡巴佬鸡蛋干”(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24袋、“森林蘑菇小菜”(生产日期2022年2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9袋、“可比乐(果味吸管糖)”(生产日期:2018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8罐、“咖啡味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共计24袋、“乐吧薯片”(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2包、“熔岩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共计11袋、“彩の恋果汁糖”(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一盒。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现场对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
本案由孙逊(执法证号:12050130154)、廖洪珍(执法证号:12050130163 )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负责人童怀国于2023年4月24日持怀远县白莲坡镇淮商超市茆塘店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货值共计192.4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超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超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3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6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减免罚款申请书。
本局认为,由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9种,种类较多;其中1种过期43个月,过期时间较久;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长,且销售的过期食品主要购买对象为青少年儿童,结合以上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请陈述不予采纳。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116】条第一项“【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轻食伴侣”等9种(见清单)过期食品;2、罚款15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