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0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7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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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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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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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号 |
怀远县淝河乡金朵朵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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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52340321MJA81034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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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商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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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过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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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味精1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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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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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6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04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河乡金朵朵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2340321MJA810342F
住所(住址):怀远县淝河镇看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商志杰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淝河乡金朵朵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堂内现场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经营活动,从业人员1人,经营用房2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操作间有“特厨”牌美国厨师鸡精调味料,数量1袋,其中一袋已拆封使用状态,规格1kg/袋,袋身包装上生产日期2021年9月30日,保质期十八个月,该食品现场检查时处于拆封使用状态,并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涉案食品是当事人幼儿园食堂用于调味使用的食品,因本学期开学前购进了新的调味品,因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自身工作疏忽涉案食品未能及时清理,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食品摆放在当事人食堂操作间内。经询问,涉案食品进货价格为23元,此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3元,因当事人使用该食品是用于食堂内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使用违法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4.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和相关救济途径;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我局于 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由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较小,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味精1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