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68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6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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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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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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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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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QYU4L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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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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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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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5500元;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1桶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1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袋半韩式火鸡拌面(面饼+配料133克/袋)7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小帅才草莓派(432克/袋)1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5年原酿年份花雕(500ml/瓶)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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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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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7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685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QYU4L92
住所(住址):怀远县淝南镇*
经营者:张永
联系电话:*
2023年6月6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超市内食品区域发现有1桶今麦郎牌1桶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桶),生产日期为2022/01/05,保质期为6个月。有7袋今麦郎牌1袋半韩式火鸡拌面(面饼+配料133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04/11,保质期为6个月。有1袋今麦郎牌1袋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生产日期为2022/01/05,保质期为6个月。有1袋漯河市恒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帅才草莓派(432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11/26,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开始180天。有1瓶安徽宣丰悦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年原酿年份花雕(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6/11/09,保质期为5年。在当事人超市内检查发现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超保过期的上述食品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6月7日我局以当事人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购进的今麦郎牌1桶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桶),今麦郎牌1袋半韩式火鸡拌面(面饼+配料133克/袋),漯河市恒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帅才草莓派(432克/袋),安徽宣丰悦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年原酿年份花雕(500ml/瓶),以上四种食品有部分已超过保质期限仍在销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怀远县淝南镇张永超市销售的今麦郎牌1桶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桶),袋标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5日,保质期6个月,至案发标注该生产日期的上述方便面食品有1桶已超过保质期限11个月,每桶售价4.5元;销售的今麦郎牌1袋半韩式火鸡拌面(面饼+配料133克/袋),袋标生产日期为2022年04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至案发标注该生产日期的上述方便面食品有7袋已超过保质期限8个月,每袋售价2.5元,货值17.5元;销售的漯河市恒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帅才草莓派(432克/袋),袋标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开始180天,至案发标注该生产日期的上述小帅才草莓派有1袋已超过保质期限近12个月,每袋售价13元;销售的安徽宣丰悦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年原酿年份花雕(500ml/瓶),瓶标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09日,保质期5年,至案发标注该生产日期的上述花雕酒有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近18个月,每瓶售价18元。以上查获的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3元,当事人称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的超过保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2.现场及超过保质期方便面食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现场情况;
3.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进货时间、来源、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6.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2023年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 6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处罚款5500元;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1桶半香辣牛肉面(面饼+配料131克)1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袋半韩式火鸡拌面(面饼+配料133克/袋)7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小帅才草莓派(432克/袋)1袋,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5年原酿年份花雕(500ml/瓶)1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