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3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7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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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荆山淘淘猫童装店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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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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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RUXC21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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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闵季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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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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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因此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牛仔中裤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牛仔中裤1条; 2、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48.50元整,合计罚没款527.7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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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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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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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35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淘淘猫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UXC21X,
住所:怀远县*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闵季勤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童装、童鞋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荆山淘淘猫童装店销售的浙江湖州永翼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中裤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棉和氨纶含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5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3年6月14日批准立案。
本案由沈卫国(执法证号:12050130148)、吴奎(执法证号:12050130143)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浙江湖州永翼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中裤是2022年12月10日从浙江湖州永翼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购进了10条,进价成本价为20元每条,销售价格为29.9元每条,货值299元。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销售记录。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牛仔中裤已销售8条(其中抽取样品两条未销售,减去利润19.80元)获利7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证据(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三)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FZ/T73029-2019、GB/T29862-2013、GB31701-2015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仔中裤是不合格产品;
证据(四)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3〕122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签名认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八)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抽取及销售牛仔中
裤的现场情况;
证据(九)怀市监罚告〔2023〕7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告知你所享有的权利。
证据(十)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仔中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3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证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7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建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三章第一节第【65】第五十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第1项和“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牛仔中裤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牛仔中裤1条;
2、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48.50元整,合计罚没款527.7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