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3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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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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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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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允忠大药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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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2UFNXP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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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葛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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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过期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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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AD软胶囊1瓶; 2、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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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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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10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33号
当事人:怀远县允忠大药房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40321MA2UFNXP7F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皖DA5521059
法定代表人:葛克楠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怀远县允忠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标示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AD软胶囊1瓶,国药准字H37023080,产品批号:210320,有效期至:20230319,已过期。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怀远县允忠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AD软胶囊5瓶,进货价格6.5元每瓶,销售价格7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4瓶,剩余1瓶因过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说明购进药品的数量,进销价格等细节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销售相应药品类别的资格;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对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及扣押数量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的现场情况。
2023年 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7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我局要求的相关资料且过期药品尚未销售。根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AD软胶囊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